长春个人所得税退税标准
长春个人所得税退税标准:
应退或应缴税款=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照规定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所得。
处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的。
收入项目申报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少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无法处理案例
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但全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四)符合年度决算退税条件但不办理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