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太严重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及科目(环节)零分:
(一)将《条例》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后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进出考场的;
(四)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报)、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卡)以及考场内散发的其他资料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限制五年内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案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观看、偷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用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具有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和工具;
(五)抢夺或者故意损毁他人在考场内分发的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等资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取出考场内分发的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等资料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四)利用安全管理措施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具有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和工具;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添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