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工资级别对照表

红云老祖2022-08-08  12

北京公务员等级和职位一览表

职务和级别序列

1。根据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范设置领导职务。

领导级别分为:国家正职、国家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乡级副职。

2。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公务员岗位设置。

综合类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以外职位的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相应级别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对应职级为:

(1)一级检察员:13级至8级;

(2)二级巡视员:十五至十年级;

(3)一级研究员:十七至十一级;

(4)二级研究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5)三级研究员:19至13人;

(6)四级研究员:20级至14级;

(7)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名;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至十七人;

(十)四级主任科员:24级至18级;

(11)一级职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工作人员:27至19级。

4。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为:

(一)局级专职岗位:一级巡视员;

(2)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3)县级专职岗位:二级研究员;

(4)县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5)乡科级专职岗位:二级主任科员;

(6)乡科级副职:第四级主任科员。

级别设置与职位的比率

5。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以下巡视员职级;

(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一级以下巡视员职级,副省级市区级领导设置一、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盟)、直辖市区级领导设一级巡视员,市(地、盟)、直辖市区级机关设二级巡视员,副省级市区级机关设一级调研员;

(4)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和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6。职级职位是按照各类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岗位数量按照以下比例核定:

(一)不超过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12%,其中部级单位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不超过5%,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不超过2%,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43%,其中一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区级领导班子正职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15%。市(地、州、盟)、直辖市区级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1%;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20%,其中一级、二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40%,一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二级研究人员总数的50%;一级、四级总监不超过综合管理部职位的60%,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总人数的50%。

(五)副省级市区级领导班子一类、二类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一类巡视员不超过一类、二类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区级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的职位数量,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两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两级机关研究人员不超过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2%;三级、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10%,其中三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三级、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40%;一级、四级总监不超过综合管理部职位的60%,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总人数的50%。

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细化前款未区分的不同职级和级别的比例。

7。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单位或市、地市级机关派出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规范,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设置职级和核定职位。

直辖市县、县乡机关、副省级市乡镇机关的领导班子,按照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研究确定。

8。军衔职务一般由各机关核定。职位数量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统筹分级审批使用。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领导班子,由其所属部门单独审批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利用若干个一级巡视员岗位,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9。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职级设置方案,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等级确定和晋升

10。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和晋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格确定的。

首次对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级分配和调任。新录用公务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级别以下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的,按公务员转任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职务、调入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其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安置的有关规定进行排名。

12。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良好;

(3)群众认可度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任职资格;

(五)作风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十三。公务员要晋升职级,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晋升为一级巡视员的,应当任职局级副巡视员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研究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在县级专职或者二级调研员岗位任职3年以上;

(4)晋升二级研究员,应当担任三级研究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任县级副职或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担任乡级主任科员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担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的,应当在乡科级任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担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职级晋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工作实绩、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没有达到最低工龄就必须提拔,也不能简单地按工龄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14。公务员晋升职级所需工龄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等于或者高于称职等次。在此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龄缩短半年;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无限期的,该年度不计入晋升的服务年限。

15。公务员晋升军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计划。

(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确定拟提拔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二级巡视员时要接受巡视;其他职级可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方式晋升。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的调查了解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对拟晋升职级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晋升,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定,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的使用,每年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公务员晋升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

各机关不限职数的职级晋升程序可适当简化。

16。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a)不符合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的。影响期到期之前或之后;

(三)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职级晋升的情形。

十七。公务员的职级应当自上而下晋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降低等级:

(1)不能胜任工作职责;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被降职或者辞退的;

(4)法律、法规和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8。根据本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落实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鼓励干事创业、以担当为导向的要求,细化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级别和待遇

19。领导职务和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所在地区(部门)相应岗位。

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级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20。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务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级别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领导因不称职或不适合现任职务被免职的,按其职级确定相关待遇,不保留原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21。公务员因公出国的交通、住宿标准和办公用房标准与职级不挂钩。

二十二。县级副处级以上领导成员因任职变动、机构改革等原因被免去领导职务、调任正职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担任领导职务和兼任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本机关管理。晋升到与其机关领导成员职务相对应职级的公务员,不作为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24。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与职级可以相互调剂、兼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25。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不同工作类别的公务员可以相互交流,其职级按照不同工作类别与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

二十六。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分配职级,不得擅自放宽职级任职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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