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内领取的工资报酬。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个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发放。
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者:
正常分娩的,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生育津贴;
或者实施剖宫产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三个月流产七个月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复通术,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支付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