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病假工资要不要扣除个人社保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27条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1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