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事假有工资吗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
(3)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第29条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第30条规定: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
(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