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住房屋,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并办理租赁登记;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苏州或嘉兴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委托。
5.申请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6.无配偶关系的两个及以上个人共同参与租赁的,只允许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
申请人配偶参与提取的,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二。搬运地点
申请人本人可通过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浦区营业网点(地址:青龙路69号1楼,近华浦南路)申请。
三。搬运要求
申请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如实提供婚姻信息、退租时间、退租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写《住房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和《办理异地退租业务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
3.申请人名下中资银行借记卡原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还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四。处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完整申请材料或者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每户(申请人及配偶)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及以上余额);单笔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支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应当在租赁期间提出,申请提取期限应当在租赁登记期限内;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住房租赁登记等信息。如核实信息不一致,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5.发起提取转移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暂停提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