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病假工资规定2020
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最近一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具体标准是: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ⅱ类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2.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等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南京属于一类地区,对应标准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非全日制学生的劳动报酬应当按小时支付,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下列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职工按下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等。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