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规定
长春电动自行车违章处罚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电动自行车号牌,取消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200元罚款。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00元罚款。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驾驶员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归还电动自行车。
驾驶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出厂构造、结构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改变厂房结构、构造的,责令恢复原状;集合,没收,统一登记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组装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和构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