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夏季高考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73。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总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明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校区:云浮市云安区西江新城文化路368号,52732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证明: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给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我校学籍并符合所学专业毕业(结业)条件的人员。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高级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留作调节生源质量和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录取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由独立学院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你必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送至定向县(市、区)指定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有空编制时优先安排编制。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物理)和艺术类(包括音乐、美术、舞蹈、广播电视编导、书法、体育)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必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建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历史、物理)专业定级,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则先备案后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考生备案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名靠前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安排排名靠前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药学(国际班)、市场营销(国际班)专业为学分互认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时,如果出现人数不均衡的情况,调整组内跨专业计划,录取相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考生输入档案总分由高到低转入同一院校专业组,计划录取金额为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六条录取政策中的加分或照顾,按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我校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重庆、广东、湖南、湖北、福建省的选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公布的方案和本省(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录取学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请参照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鉴于化工、医学、生物医药、食品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任何色盲或体弱者均不得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同时,由于用人单位要求,转氨酶异常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化学、医学、生物医药、食品等专业。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宜在所录取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或取消。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新生复试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八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凡持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集体。
(二)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按照规定,学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设立国家助学金
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学校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岗位和兼职信息,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报酬。
第十章报名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39352027,39352500
川:020-39353293
电子邮件:zsb@gdpu.edu.cn
学校网站:http://www.gdpu.edu.cn
网站:http://zsb.gdpu.edu.cn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受理相关投诉。
监督员电话:020-39352093,020-39352133
川:020-39352093
电子邮件:gyjw@gdpu.edu.cn
第一章XI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授权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