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应该如何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本地宝边肖为您提供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均可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经长大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学校接受过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的人;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残疾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的贫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休金或遗属津贴的家庭。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自己因病医疗费用比较大的家庭。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与家人分离,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予以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包括:
(一)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的家庭;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4)有家庭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5)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自费就读私立学校的家庭;
(6)家庭成员已出国工作(含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七)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低保期间购买价值较高(每件2000元以上)收藏品的家庭;
在申请低保或享受低保待遇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新建或购买非住宅、装修房屋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部门调查申请人家庭状况,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
3.故意隐瞒真实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应有财产或份额的家庭。,或者放弃依法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合法资产和收入;
5.通过诉讼或者向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有关单位索要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未就业,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
7.申请时已在市外居住一年以上者,出国留学人员除外;
8.外地来厦就读的学生;
9.按照规定,其他不允许低保的情形。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月最低标准的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为人均38400元。
家庭经济状况鉴定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㈠家庭收入。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保支出后的现金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平均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船舶、房屋、债权等。
㈡下列项目应列入家庭收入:
1.各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包括可以兑换成现金的实物收入);
3.各类退休、退职待遇、失业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除外)、被征地人员养老金、老年退休金、商业保险等。;
4.遗属抚恤金和生活津贴。60年代,40%的救济对象退休工人的生活补贴减少;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助、补偿)和定期支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计划拆迁补偿收入;
8.财产出租、转让或出售所得;
9.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10.存款、利息和其他财产收入;
11.赌博及其他附带收入;
12.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家庭收入中:
1.人民政府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给予定期和专项补助和慰问: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荣誉捐助和护理费;
⑵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
(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四)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奖励;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五)政府发放的高龄津贴或养老金;
[6]残疾人专项补助资金,如康复补助、护理补助、教育补助、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7)廉租房补贴和库区移民补贴;
归侨、台胞的生活补贴;
⑼物价补贴、节日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
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工作、学习中的优秀人员给予无偿的奖金,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特殊津贴:
(1)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见义勇为奖励;
(三)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奖励扶助金、困难女童家庭救助基金、紧急救助和抚慰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4)在校学生奖学金。
3.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本人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4.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5.除生活费、职工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外的工伤和一般人身伤害的部分赔偿;
6.征地获得的补偿用于社会保险、购买具有住房性质的自住房屋、必要的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实际支出;
7.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8.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收入;
9.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用于因病医疗费用和生活困难的部分;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用于因学困难学生学业费用的部分;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用于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房屋修缮支出的部分;
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各种收入怎么算?
1.家庭月收入由城市居民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起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和农村居民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在核算在职人员或个体户人员收入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用工成本。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实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贴,且今后不可能补发的在职职工和离岗职工,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发证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息的职工、学徒、非从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退休费、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7.来自零工、小生意、修理摊位、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的非固定收入。,可以证明实际收入是按实际收入计算的;不能证明的,按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和渔业的收入,按照实际收获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无法准确核实的,可以按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的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自然灾害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或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补贴、赔偿金)、生活补助费(赔偿金)的人员,从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劳动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其余部分根据家庭人口和我市低保标准按月拨付,计入家庭收入。月数,该家庭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剩余部分为零或负值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获得一次性征地补偿的家庭,其获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家庭人口和我市低保标准按月分配到家庭收入中。月数,该家庭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剩余部分为零或负值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1.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凭有效证件,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和租赁、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家用电器等必要的实际支出,剩余部分根据家庭人口和我市低保标准按月计入家庭收入。月数,该家庭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剩余部分为零或负值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2.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共同生活的,应当由义务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约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可省略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义务人收入一般高于该部分的50%,平均计算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一个对象;
13.财产出租、转让所得,按照出租、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期同类市场的租赁、转让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