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分工: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市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级以下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南京地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下属单位的劳动争议。
(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宁夏中央直属企业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下属单位、134家非省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劳动争议。
(五)市级以上上市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七)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
(八)外省市企业(在南京无分支机构)在本市发生的劳动争议;
(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所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实行公务员法管理的区级(园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区(园区)直属事业单位与区(园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类用人单位、区级和(园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区和(园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中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关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
(五)其他私营(个体工商户等。)在市、区(园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
(6)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连锁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境外、外派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外省市各类企业在江苏、南京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因上述第(6)款所述用人单位在【/s2/】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及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s2/】的外派行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