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览
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
(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