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教育局文件


2022福清市义务教育招生规定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入学免试。坚持免费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免费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监督实施。以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户籍制度改革和租赁住房改革试点为基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自《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扩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出台后,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现有招生政策入学。如果他们所在的划片学校学位不足,就在镇(街道)范围内统筹,直至全市统筹招生。对属于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内相关学校的学位容量,在保证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根据家长意愿,可安排弟弟(妹妹)就读其哥哥(妹妹)就读的学校;如果哥哥(姐姐)因学生满额无法安排弟弟(姐姐)上学,在符合转学政策且有空富余学位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家长意愿,安排哥哥(姐姐)转学到弟弟(姐姐)接收学校,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关于免除考试的规定。不得以笔试或面试、评优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任何公民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或劝阻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

2.坚持控制退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保持政策不变,完善数据比对机制,准确安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辍学控制动态清理,保障正常清理, 防止学生因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而实际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中“无人可为”,已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但未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按时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8月15日前,将本辖区户籍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发送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立学校采取报名或书面通知录取。

要积极宣传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政策落实到位。要以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做好招生组织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局批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孩子上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加大行政和司法劝导力度,这将是一种有力的威慑。

3.坚持起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大班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消除起始年级50人以上的大班额,进一步降低原有大班额比例。根据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应该得到落实。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开设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儿衔接工作。各镇街、教育局将全面排查、严惩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

4.坚持阳光招生。教育局和各招生学校要通过网络、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新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学校性质、招生政策、招生方式、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等。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前置条件,开学后可以要求学生及时提供。学生信息应在招生时一次性收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收集家长职务、收入等信息,不得随意使用各类app、小程序重复收集学生信息。进一步优化报名流程,及时更新服务指南,方便报名。

二。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中小学招生纳入统一审批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我市招生;经福州市教育局批准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在全市(福州)招生。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教育局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学校规模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和减少存量,严格减少不增加,积极优化存量。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前民办义务教育学生人数达到上级要求。

3.改进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严格落实“四个统一”。

在统一招生平台上组织报名。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要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点”招生,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夺生源。民办中小学招生报名纳入教育局建立的招生平台,民办学校不得违规单独组织招生报名。教育局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民办学校就读。

组织民办学校抽签分配名额。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单独录取的外,其余均为随机派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

安排就读公立学校。如果通过抽签被私立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意申请退学,教育局会统筹安排公立学校就读。民办九年制、十二年制和九年制、十二年制非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根据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意愿,优先安排到该校初级中学就读。初中招生能力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毕业生录取后,仍有计划招收其他学校学生的,也应按随机派位的有关规定录取。

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强制招生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教育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随机派位招生由教育局组织,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抽签录取必须有公证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分配结果由教育局实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劝阻或者变相劝阻被录取的学生。

实施统一和平衡的安置。全市公民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实验班。全市市民初中按照各班学生总数和男女生比例平衡的原则,在“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中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后,任何学校不得重新分班。

4.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把公办学校作为随迁子女就学的主要安排。学位平衡的公立学校应该开放接受随迁子女,避免将他们集中在少数学校。进一步完善家长自主报名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条件的子女尽最大努力。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班,统一管理,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的融合成长。

5.保护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评估和鉴定,通过定期就学或者附设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上门教育等形式进行教育安置。优先安排随班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到校陪读。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被安排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因残疾不能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教育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委托专门的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他们的身体状况、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6.加强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设立、转学、休学和升学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立住所”的学生个人,要严格审核、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学生学籍转移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处理。

7.帮助建立信用体系。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三。招生监督

1.完善协调机制。镇(街道)人民政府、教育局、学校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会商,根据往年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招生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出现问题往往要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少成多。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汇报、协商、处理。严禁推诿扯皮,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和升学。

2.成立一个紧急工作组。教育局和各招生学校要抽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骨干人员,成立应急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需要明确招生的联系人和电话。

3.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局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违规招生和顶风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增强控制和防范义务教育违规招生的能力。对违反招生、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规定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公办学校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开展专项自查。各招生学校2022年秋季学期招生专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并于9月底报送教育局(含电子版)。

四。本通知由福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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