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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雇员;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