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

籽瓜2022-08-08  44

2022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来厦户实施细则(全文)

来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

(一)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作为应届毕业生落户本市;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在本市落户;

(三)非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在本市落户;

(四)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办理;

(5)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毕业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

(六)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

二。高级技师落户要求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本市落户。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要求

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

四。其他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要求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符合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条件的,经市人社局审核社保缴纳信息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岛外所属企业骨干员工,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和火炬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社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审核社保缴纳信息后,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5.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其学历信息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uexin.com,http://www.chsi.com.cn/)查询。

七、高级技师申请在本市落户,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员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中可查询。

8.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在本市落户的,其毕业证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平台(http://rsrc . mohrss . gov . cn/jxxxcx/)上提供。

九。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和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企业位于思明区、湖里区的,通过电脑自动分配随机分配给岛外集体户,分配结算点以第一次分配为准,不重复分配;位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企业,按派出所集体户、公户顺序落户。

10.简化高校毕业生落户,不再办理本市企业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干部调入本市审批)。按照学历、就业、年龄等条件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迁址手续。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继续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公共服务。

十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就业并在厦门就业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十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不含补缴部分。

十三。本细则所指年龄均按一周岁计算,精确到日,即应在达到相应年龄限制前申请。

十四、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厦门落户的项目,全网办,均以被落户人员的工作单位为准。单位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zwfw.fujian.gov.cn)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通过法人或单位服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根据具体服务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市人社局网上审核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公安机关,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五、本实施细则涉及厦门的人员,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十六、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其他技能人才、留学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厦设立人员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各类人员及其他群体在我市落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内容与本市以往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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