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兴深字〔202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完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禁止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生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款。
3.高中教育阶段
高中收费按现行文件执行。
4.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办发〔2021〕82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理收费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之外,为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向服务提供者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21〕8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理收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焦红吉字〔2018〕30号)的规定。中小学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学管理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事项,不得计入服务性收费和代理性收费。严禁利用讲座资料、试卷、电子阅读、电脑查阅、自行车看护、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保、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费和代收费。
1.中小学服务收费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照学生自愿、公益的原则,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定期公布伙食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用餐的,不得在餐食之外收取额外服务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行提供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收取不超过6元的饭菜加热和大米加工服务一次性服务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燃料费等支出。
(2)课后服务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放学后为有需要的学生家长提供学生托管服务;课外活动服务是指学校在周末、寒暑假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艺术、科普等兴趣服务。课后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南昌市发改委、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于学生个人消费,必须由学校统一支付,可据实向学生收取。
(4)研学旅行费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筹集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照自愿、非营利的原则据实向学生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收费用。
2.中小学收费及标准
(1)课本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高中课本费用包括课本配套的数字视听资料,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收取。
(2)教材费:学生自愿选择《江西省中小学教材推荐目录》中的教材并申请学校采购的,教材费由学校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收取,学校按照“一主一辅”的原则免费为学生提供统一采购服务。
(3)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的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组织学生体检。
(4)校服费:购买校服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宜〔2015〕3号)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权限在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各县区不得违规向中小学加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或变相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和办理相关事宜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如果有优惠,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服务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要严格执行《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水〔2021〕26号的通知》。公办中小学的收费通过“教育缴费平台”和缴费通知单进行征收,缴费人可选择省财政厅江西财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省政府赣服通、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门户网站、22家代理银行网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缴费渠道完成征收。
四。加强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执行。营利性学校也应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要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缴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相关手续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核定收费的数量,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邮箱等。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制作,相应变更后使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市区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告栏见附件;县(区)学校要因地制宜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栏。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与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六。继续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包括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七。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严格的纪律
各县市区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赣教办字〔2021〕17号)。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强化“管专业必须管道德”、“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做好任务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和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民办学校违法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扣减招生计划和财政扶持资金,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于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惩不贷。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实行“一案双查”,对不履行“两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南昌市2022年春季公办学校收费及标准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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