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高速公路行驶规定
1.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km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3.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进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减速后驶离。
4.机动车在时速超过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适当缩短与同车道车辆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