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主要是指长沙市高级人才领军项目中遴选的国际级行业顶尖人才、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省市级行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项目,以及急需紧缺人才集聚项目中遴选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项目。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创新创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人才奖励补贴和团队项目扶持资金的直接依据。绩效评价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园区全面参与。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四条根据各类人才和团队项目的不同特点,以绩效、贡献、能力为核心要素,设置不同的指标分值和权重,建立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对吸引人才单位的人才使用和人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指标: (一)经济效益。投入产出、利润税等。
(2)社会效益。培养人才,吸纳社会就业等。(3)科技效益。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4)其他。奖项、行业影响力等。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引进后到本市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申请评定,原工作单位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以绩效评价通知为准。
第八条工作程序:
(1)组织自评。由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园区人才部、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自评表》。
(2)专业评价。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考评小组,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评,出具考评意见。评价结果分为一、二、三等。
(三)成果审批。市委人才办将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三等”:
(一)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实际上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不能正常经营的;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3)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离开长沙;
(四)在项目评审、学历认证、合同聘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方面严重弄虚作假的,经有关部门核实;
(五)被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六)被判处刑罚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期内逾期出国(境),且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八)有其他应当取消长沙市人才绿卡或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等级,对人才和团队项目给予相应的激励和约束:
(1)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在项目申报、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评定等级为“二等”的,继续享受原政策待遇。(3)评价等级为“三等”的,停止拨付相关经费,取消人才绿卡,取消相关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以防管控不严,欺诈,利益交换等。在鉴定中,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鉴定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评价过程和结果的投诉、举报、投诉,市人才办和相关责任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人才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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