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批准,由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和企业共同组建的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体目录(试行)》规定的A类(国际顶尖人才)和B类(国家领军人才)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人才。
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资源为支撑,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补贴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科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站条件
第七条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沙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的RD机构和RD团队,上一年度RD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销售收入总额的4%。
(2)与一名或多名相关领域的院士签订网站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3)要为院士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够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等后勤保障。
第八条。申请建设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的RD机构和RD团队,上年度RD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3%。
(二)与相关领域的专家签订网站协议,其中至少有一名专家的工作单位在本市以外;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3)要为专家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够为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等后勤保障。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工作每年年初发出申报通知,9月集中受理。申请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人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 .长沙. gov.cn/csrc_portal/),选择相应政策,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表格,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集中初审单位。
(二)集中审理。税务登记在国家园区的企业由园区审核,税务登记在省级园区或园区外的企业由县(市)科协审核。归口单位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统一审核。
(3)评估和确认。市科协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网站建设企业名单,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定,确定拟认定名单。
(4)宣传和发布文件。拟推荐名单将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和官网市科协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发文,并以市政府名义授牌。
第四章财政支持
第十条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审核通过当年给予4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给予审核通过者30万元。
第十一条新建专家工作站,给予6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中批准当年给予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给予考核合格者15万元。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施工企业应将此项经费纳入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每年由市科协牵头组织年度考核。对评估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将限期一年整改并停止资金支持。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估的工作站将被除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立网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因故需要撤销的,需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批后方可撤销。考核结果、摘牌撤站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全国每名非退休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名,院士及其团队在每个工作站的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位专家使用的专家工作站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当支持所需经费。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税务登记单位位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济开发区的,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六条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长沙市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院协发202034号)、《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长财教〔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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