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当员工受伤时,他/她没有保险。如果他/她以后再付费,还能享受待遇吗?
工伤职工经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未缴纳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新费用”,人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加工伤保险前新发生的费用。
要求
职工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后发生工伤,依法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职工(含非全日制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受伤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要求
工亡一次性补助多少钱?怎么分配?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要求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要求
长期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是职业病还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分类与目录》明确界定了我国的职业病范围,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
要求
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要求
如果参加单位在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于参加平日组织的团建活动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重点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用人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参加的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除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外,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实践中,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合法活动,与单位利益直接相关,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在聚餐、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伤的员工。,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