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一、残疾人自谋职业补贴
申请条件:
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失业残疾人,给予自谋职业补贴。
创办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只能按其中一个证照申请创业补贴。已领取自谋职业补贴的残疾人不得再次申请。
补贴标准:
对新创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申请材料:
(一)填写《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未就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收据、业务往来发票等正式凭证(原件)。
申请方式:
残疾人创业或个体工商户满六个月后,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创业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支付创业补贴资金。
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缴纳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为其缴纳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1.正常经营期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残疾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仅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
2.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聘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
申请材料:
(一)填写《天津市残疾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发票等正式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至3月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发放补贴资金。
三。残疾人就业学徒补贴
申请条件:
面向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取得高中(职校、技校等。)或以上,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进行3至6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结束后,在本单位就业率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期间,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支付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间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由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职的,按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一)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学员的毕业证书和待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学员生活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至3月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发放补贴资金。
四。对新招聘的残疾人的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本市用人单位,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补贴担保: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就业的残疾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1)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至3月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发放补贴资金。
五、残疾人就业奖励比例过高
申请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就业,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超过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占在岗职工人数25%以上(含25%)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不在本奖励范围。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比例办理残疾人就业审核。
用人单位每年按照7600元的标准奖励1人,超出比例的奖励金额= 7600×超出比例人数(奖励金额四舍五入为人民币)。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比例的人数保留4位小数)。
申请材料:
(1)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二)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9月至11月持所需申报材料,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注:
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保税区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登记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到滨海新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