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汉[2021]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长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郭谦、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次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