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范围:
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最新数据: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苏州最低工资的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主要功能如下:
1。社保缴费基数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和社保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2。已付工资和加班费
对于一些基层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工资标准就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促进企业提高基层员工的工资。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3。试用期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非全日制工人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医疗期和停工期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集体劳动合同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