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申请人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户籍不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申请人家庭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者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不受“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3.申请人无本市常住户口,但在本市辖区内合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居住满2年。
4.申请人无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与本市辖区内合法注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居住满1年。
5.申请人无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本项第1至4项规定条件,但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
(2)收入状况。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住房条件困难。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被认定为应拆除或停建的危房,或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4)财产价值的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价值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价值标准。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和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演丰镇。主城区如有调整,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经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建设示范镇或计划单列市城镇,在本款规定的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和村庄实施。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水平、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调整。
申请和批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年满28周岁的孤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
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准入条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辖区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和婚姻状况。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稳定就业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就业合同。
(四)申请人签署的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涉及无法收集原件的,应当在核对原件后收集复印件。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优先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