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交通违章处罚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管理处罚行为,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