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自然灾害很多,所以交通事故不仅是不特定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还有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车祸对方不赔怎么办?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如果事故车辆投保,可以将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与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2.一是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全部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一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赔偿计划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自处理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过期
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受害者的赔偿才能顺利进行。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