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驾驶机动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巡逻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那么机动车违章处理有什么规定呢?大部分人还是不太了解。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解答。
机动车违章处理条例
第八条当事人被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处罚决定。
第九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告知以下信息:
(一)交通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标准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通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执行罚款决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书面告知;
(4)如果当事方作出陈述和申辩,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信息;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决定,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对有饮酒、吸毒、注射毒品嫌疑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他拒绝接受检查,他可能会被迫这样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事实清楚,按照一般程序需要罚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对机动车违法处理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拘留。通常,根据处罚内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交通违章也是有时限的。如果你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