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是一个时间社会,每一分钟都是宝贵的。每天挤地铁又累又慢,有点经济基础的人会选择私家车作为出行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路上的车越来越多,道路变得越来越拥堵。于是拥堵费政策就诞生了。很多人对这个政策感到不解,想知道它是否合理。今天,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拥堵费到底违法不违法?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原因是多重的,包括城市规划不合理、忽视公共交通建设、私家车不合理盲目发展、车辆保有量过大、出行习惯不合理等。
鉴于多重原因,应该有各种方法来解决交通堵塞。最根本的还是要做更合理的城市规划,推进北京行政副中心的建立和非首都功能的疏解,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合理引导市民出行。另外,继续限购,试行地铁高峰票价,不同单位上下班,收拥堵费。
但需要明确的是,既然拥堵费涉及到征收公民财产,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遵守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中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是理性的,而最低限度的理性就是行政执法应当是一个正常的、理性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的、适当的,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的。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能够以多种方式实现某种行政目的时,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如果能够以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较激烈的方式。基于此,笔者认为,不收拥堵费是可取的。如果要收,一开始不能收太多,先收少量,以后视交通拥堵的改善情况逐步调整。至于收取方式,可以采纳相关专家的建议,划个圈或者分段收取费用。
如果决策者最终决定收取拥堵费,就必须坚持先立法,否则就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中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基本原则,其结构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优先权,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规定。法律保留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能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这里的法律保留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和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允许。根据法律保留的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如果没有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征收拥堵费将面临违法问责,这与当前大力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
北京要开征拥堵费,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而这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文件。
国外相关情况
支持北京征收拥堵费的理论家大多是基于国外的做法。例如,从1975年开始,新加坡对进入市中心6平方公里控制区的车辆收取每天3新元的“道路拥堵费”,公交车除外;英国伦敦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在2003年和2007年开始对市中心的车辆征收“道路拥堵费”。2008年3月31日,美国纽约市议会投票通过了在曼哈顿征收拥堵费的提案。
众所周知,征收拥堵费效果较好的新加坡和斯德哥尔摩的城市人口和车辆保有量都远远落后于北京,这两个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合理规划和完善程度也不是北京能比的。伦敦的拥堵费一直效果不佳,饱受诟病。纽约已经因为反对者太多而放弃了收费。
以上是关于拥堵费的问题。其实不管怎样,政策的目标是让我们的出行更加便捷。但是从国外过去的情况来看,这个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道路拥堵问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规划建设上才是最正确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还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