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那么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时限是多久呢?下面让边肖给你解释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要求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检查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具体情况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拖延办案的,可以向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及时解决。“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所以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扣留的理由只能是需要收集证据。你不能通过扣留车辆来强制机动车一方缴纳事故处理保证金。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车辆鉴定完毕,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5日内,通知机动车一方取回车辆。一般来说,评估不应超过30天。
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多35天,机动车可以要求交警返还事故车辆;情节严重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65日内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扣留车辆至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