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内容公开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一、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违法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相关活动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无异议。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然后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表》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违章处理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处理有异议的。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对不服处罚的当事人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提出复议,或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听证权。
当事人受到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
(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罚款数额较大的;
(三)强制车辆报废;
(四)作出没收车辆权利的决定。
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听证说明
①自通知之日起3天内提出;
(2)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当事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规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宣誓和质证。
(二)申请复议须知
①提交复议申请;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规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上交违规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①提交行政诉讼申请;
(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