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处罚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2个月驾驶证。
(一)不避让进出站点的客运车辆;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号牌字迹模糊、不完整、损坏或者被遮挡的;
(3)两轮摩托车骑手侧身坐、倒立坐、撑伞、双手拿东西、背小孩,两轮摩托车超员;
(四)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查阅呼机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和放置各类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和放置物体遮挡后窗;
(六)未按要求喷涂单位名称和出租汽车标志的;
(七)未划分车道在道路右侧超车的;
(8)小型车辆的行李箱。夹住自行车等物品,后厢盖无法关闭或调平;
(九)左转弯时,违反规定小转弯或者抢道逆行的。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3个月驾驶证。
(一)通过路口、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争道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货运车厢未覆盖或者覆盖不严密,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泄漏的;
(四)车辆类型频繁变更的;
(五)不关车门、车厢板或者停车上下车的;
(六)在禁行时间上路行驶的;
(七)在客运车辆站点候车或者行驶时,鸣喇叭、争道进站的;
(八)客运车辆开门候客、不停站停车和不靠近站点边线停车的;
(九)机动车在中央黄色双实线标示的路段骑行、压行、超车、掉头的;
(十)遇有学生排队行走未避让的;
(十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十二)进入市区的农用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驾驶证4个月。
(一)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人数载客,货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二)在禁止停车的街道上停车;
(三)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辅助制动器的;
(四)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农用车上路行驶的;
(五)外地驾驶员在本市连续驾驶三个月以上,未办理驾驶登记的。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6个月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