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使人受伤责任如何分配
在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火车车主给司机试驾,结果却发生车祸,造成他人受伤。成为被告的双方在法庭上就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应该承担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辩论。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车车主孟某、试驾司机王某对出租车司机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车损、评估、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孟是市区一个做寄卖生意的老板。随着近年来业务的不断扩大,他想招聘一名技术熟练的司机来长途运输货物。王是经朋友介绍来应聘的。在检查了驾驶执照后,孟将一辆卡车交给王进行试驾。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安全事故等事项。不料王在试驾过程中与一辆载有两人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受损,两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租车上两名乘客以出租车司机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襄樊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确定出租车司机张某分别赔偿两名乘客5000元和3500元。随后,出租车司机张某将王某、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及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孟提出自己只是被介绍给王某,交给他试驾。双方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也没有就劳动报酬、安全责任事故等事项进行口头约定。我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某应赔偿原告出租车司机的损失。王辩称,自己试驾是公司老板安排的事情。事实上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出租车司机的损失应由作为雇主的孟赔偿。
法院认为,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或劳务报酬关系,王某驾驶货运车辆的高度危险行为是孟某雇佣司机活动的一部分,关系到王某以后的运输活动。孟某是王某驾驶行为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