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司机交通事故赔偿吗?
无证驾驶的司机将同事打伤,告上法庭,于是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案在海淀法院宣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伤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修车及误工费共计780元。
去年4月,姜先生开着妻子的车送孩子上学,在校门口撞见了一个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的同事。交警认定姜先生全责。蒋先生和他的同事并不反对这一结论。
因为是同事,所以当时约定治疗费用等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结算。半年后,姜先生的同事向他索赔8000多元。姜先生认为治疗费用不可能这么高,拒绝支付。两人协商未果后,姜先生被同事告上法庭。
诉讼中,姜先生追加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今年4月13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姜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投保的是车辆而不是司机,交强险应该无条件赔偿。PICC查明,事故发生时蒋先生持有的驾驶证是特种驾驶证,根据交通法规禁止持该驾驶证驾驶普通车辆。中华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责任,不予赔偿。即使垫付了抢救费用,也可以追责司机,其他费用不应该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支付蒋先生同事280元修车费和500元误工费。
消除疑虑
车主的过错不影响强制保险赔付。
交强险的初衷是在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向受害人提供强制救助。本案中的车主虽然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造成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是否赔付,不应该以区分车主责任来决定,而应该以对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来决定。
交强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制定的格式化条款。《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实际上表明了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保险公司必须对伤者进行赔付。是否追偿,是保险公司和伤者赔偿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