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风险规避判定】
骑车撞人避免交通事故。
李在市区一条主干道上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行至某纺织厂门口时,一名保安杨骑自行车冲出厂外,从东北向西南方向横穿马路,欲骑入对面人行道回家。李一开始没注意,没做任何防范。当他靠近杨的自行车时,李某被吓了一跳。情急之下,李某为避免撞上杨某,急忙向左侧行驶,于是该车越过中间的双实线,进入逆行车道。在李某回过神来之前,汽车冲进了道路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撞倒了正常骑行的骑车人吴某。卡车刺伤了吴某,导致他当场死亡。家属以李、杨为被告,追究其对死亡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李在驾驶过程中,对路面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但其在接近杨某时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后见杨,转左,以避免杨是一个紧急情况,但他没有妥善处理,导致的死亡,这是过分的。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未通过,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决李、杨对的死亡负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有许多涉及交通事故的紧急行动。比如一个小孩突然冲到高速公路上,司机为了避免撞到小孩紧急刹车,导致追尾。紧急避险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紧急情况下要保护的利益可以是我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第二,一定是危险正在发生。
第三,紧急避险必须作为最后手段。
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则属于过度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因人为造成危险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以权益方式承担;套期不当或过度套期造成的损失,由套期者承担。
本案中,杨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属于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源。李某应是为避免撞上杨而向左转弯的紧急避让行为,但李某为避免受伤或死亡而将撞死。本案中,危险制造者杨某、危险承担者李某分别实施了以下过失行为:一是杨某在未先观察路况的情况下横穿道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行通过,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危险。二是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危险情况发生前未尽到专业注意义务,对危险情况的及早消除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三是李某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未在汽车已进入逆行方向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导致其驾驶的车辆沿逆行方向冲入非机动车道,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的骑车人吴某当场碾压致死。李某为避免危险,处置措施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