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立足于中国道路交通的实际,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全面规范了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交通效率。
这部法律的精髓体现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职责。
指出政府应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专门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
明确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现代交通管理的特点。
(4)倡导道路交通的科学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运用科学技术加强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已成为未来道路交通的发展方向。因此,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5)建立多项综合制度。
通过建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驾驶证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可以从法制上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利实现。
(6)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交通法规中,强调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和保护行人的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在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注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七)明确界定执法监督保障体系。
从组织建设、权限、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的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加强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融入交通管理执法监督之中。
(八)加强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和审批性工作。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九)体现量刑过重的法律责任原则。
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统一,对醉酒驾驶、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