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如果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任何伤害;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
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中应赔偿的部分。
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行政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抢救费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赡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数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期限超过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进一步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当地法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