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年的部首2022-08-06  27

公安机关暂扣款应当随案移交

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执法环节的财物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作为一线执法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是代收代扣款程序不规范。目前,讨论了三种预扣基金。

情况:1。在治安行政案件中,侵权方赔偿对方损失,自愿将现金存入公安机关,等待公安处理,或者用于垫付受害方的医疗费用;2.肇事者有特别之处。为了方便把现金放在公安机关,他被罚款后还会被罚款。3.用作证据的钱,如赌博案件中的赌资,无条件扣押。上述两种扣缴款项均为自愿收缴,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扣缴。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等案件,一般要求违法嫌疑人先行赔付;有的暂扣款项是因为证据单一,明知不能按法定程序办理,却以各种理由责令当事人先行支付预付款;有的扣押资金只有一份记录,没有完整的案卷,有的单位甚至没有记录,缺乏扣押的合法性,属于非法扣押。

二、暂扣款项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对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不当利益中,作为证据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扣押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将其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并向人民法院发送执行回执。”办案单位很容易不将扣押的财物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将扣押的钱款作为证据,而不是随案移交。基层单位提取涉案财物后,放在单位内自行保存,或者由民警随机存放在办公室内自行保存。这些现象容易出现预付款、搬家等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无非是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涉案扣款的管理规定不是很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任意拘留的现象较为普遍。从办案方便的角度出发,忽略了相应的程序规定和要求。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现有法律法规等对执法中暂扣资金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细化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给执法中的暂扣资金管理带来不便。特别是对于执法案件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暂扣资金如何管理,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因此,基于以上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现有的暂扣资金管理规定,通过查、改、建,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对截留的款项,档案要清晰、完整,要如实出具清单和收据,有专门部门专门管理。对刑事案件中的暂扣款项严格上交公诉机关,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暂扣的非涉案款项也做成移交清单,随案移交,由公诉机关统一管理,减少分级管理、混乱的现状。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履职、公平公正执法的理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 依法扣押、处理涉案暂扣款项,不得随意扣押、处理非涉案暂扣款项,切实提高执法中对暂扣款项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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