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的姑娘在杭州试跑的时候出事了。医生说她腰部以下可能会瘫痪。女孩向试运行公司进行了2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43万元。尽管赔偿金额巨大,但这一切都没有经过法院诉讼。
试车造成一级伤残,自行调解赔偿143万元。
郑,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重庆人。
去年9月,郑小姐在杭州试车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出她的肝脏、胰腺、肠道等。有破裂、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肋骨骨折、腰椎1压缩性骨折和腰椎2伴脱位等。医生说,郑小姐很可能面临腰部以下瘫痪。
去年12月初,郑小姐出院了。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郑小姐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因脊神经损伤伴大便、小便失禁导致截瘫肌力二级以下),大部分护理为依赖型(二级护理)。
后来郑小姐回老家的医院做康复治疗。虽然她的病情稳定,但她卧床不起。
今年6月,郑小姐向检测公司提出了2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包括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未来40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轮椅等辅助设备和用具等。
事故发生后,郑小姐与公司协商近10个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43万元。
尽管赔偿金额巨大,但郑小姐并没有去法院起诉。那么,郑小姐为什么没有打官司就成功调解了呢?如果走上法庭,郑灿会通过法庭判决得到更多的赔偿吗?
郑的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我们作了说明。
这种情况下走诉讼程序有什么风险?
石家庄律师解读
张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中,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后续治疗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当然,具体赔偿要扣除公司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用等。如果这个案子要打官司,对郑小姐来说还是有很大的诉讼风险:
首先,评定一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是郑小姐单方委托的鉴定。公司对此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伤残等级可能会降低。(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允许。)
其次,郑小姐的损伤主要是脊髓神经损伤,所以只有在治疗结束(被鉴定人的伤情经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稳定状态)且符合鉴定时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浙江省第一次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损伤引起的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的智力障碍等。,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一般为伤后6个月。因此,去年12月,郑姑娘治疗尚未结束(伤后3个月),杭州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违反了治疗结束和治疗时机两项规定,不符合鉴定技术规范。该鉴定意见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第三,郑小姐是农村居民。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郑的暂住证信息显示,出事当天她在杭州居住不满一年。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目前还很难确定。但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相差近40万元。
第四,郑小姐提出赔偿40年护理费,目前法律上不完全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也就是说,如果郑姑娘起诉,法院判决最长的护理期只有20年。20年后还需要护理怎么办?如果受害人在固定支付期后确实需要继续护理,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5-10年。当然,这都是15年、20年以后的事了,未来的赔偿主体还是未知数。
第五,诉讼成本高。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一般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郑的官司要在杭州的法院打,这样石家庄就要两头跑了。更重要的是,如果需要重新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期,所以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五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审期为三至六个月。因此,诉讼程序显然需要很长时间。此外还有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按起诉金额200万元计算,诉讼费为2.28万元)。
因此,如果郑小姐选择直接打官司,目前不应获得143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