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通工具。那么电动车撞人了应该怎么赔偿呢?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你不是很清楚,今天边肖收集了以下信息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1.电动车撞人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由医疗机构出具,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院根据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据实计算支付。包括医疗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及其他医疗人身伤害费用。
(一)挂号费:挂号费的数量、经审核认定的工伤治疗就诊次数、与类别相符的挂号费予以补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治疗医院根据伤病需要约定的检查治疗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进行与损伤无关的治疗或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不纳入赔偿范围,但治疗医院误诊遗漏的损伤除外。
(3)药品费用:必须是治疗受伤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伤害的药品费用。如果需要购买药物,要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应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被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偿。但治疗单位出具出院通知书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获得赔偿。轻伤、大护、扩大检查治疗范围的,不予赔偿。
3.结案时,患者身体尚未恢复,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当根据医学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连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经治疗后伤情体征固定,残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重新治疗的,或者伤情尚未恢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如果受害人在康复医院接受治疗,其医疗费用的补偿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受害人处理伤情一般应在普通医院。选择康复医院进行非治疗伤病所必需的治疗的,按照普通医院治疗同类伤病的收费标准计算医疗费用补偿。
(2)在普通医院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入康复医院继续治疗,且确为治疗伤病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治疗后伤情稳定,但仍需康复和对症治疗。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用的期限。一审法院辩论终结的时间,但在此期间花费的药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法院正在研究的是这次审判的赔偿金额。
5.医疗费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提供了赔偿金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意见,被告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变了。本来,损害事实和损害数额应该由原告举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要求他的合理性的质量,他必须自己证明证据。如果能证明他不讲理,那么法院会受理。
6.受害者在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治疗中发生的费用,如种植牙、植皮、义眼、假肢等。,应当予以补偿。
因受害人侵权行为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应根据治疗医院的诊断或法医的专家意见,视两者的相关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现场治疗和医院转院。根据该解释的初稿和终稿,及其立法意图,不再适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制被害人治疗和转院。对于当事人的治疗,不再需要遵循就近、就地、院内转院须经原医院同意的原则,治疗机构由受害人自行选择。
8.转院造成的医疗费用过高、费用过大的问题。为了防止受害人欺骗,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加害人对受害人不合理的药费承担举证责任。
9.关于后续治疗的费用。继续治疗的费用应该得到补偿。具体操作方法有三种:一种是一次性补偿,即计算未来所有可能的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二、未来损失另行起诉,本次诉讼不和解,但未来损失另行认定和处理。第三,即使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以后实际治疗发生的费用超过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受害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在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时必须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赔偿。
10.功能恢复培训费。适用时,不应计入心理康复费用,心理损害应通过精神损害费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与伤情治疗需要相一致的相应证明;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疾病的处理,应当根据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即根据因果力的大小,根据相当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是否存在。确定因果关系后,就可以判断侵权行为对疾病发生的因果力。原因是百分之多少,按百分之多少补偿费用。
计算公式为:医药费补偿金额=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电动车撞车造成的误工费补偿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中的人员按期接收,但因医疗事故延误就医而丢失的。以一般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等私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且收入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散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全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确定损失工作的日期。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息天数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拒绝休息的,不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在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后不再补偿伤残人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得到合理补偿。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在其《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为已退休另谋工作的人员,因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将按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定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认可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增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增收入进行补偿;对违反法律和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
6.《条例》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意见存在一些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上面已经提到,后者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确定。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规定》。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确认赔偿数额时,有可能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也要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赔偿数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费×收入标准(因误工费减少的患者固定收入)
撞了电动车司机后,具体赔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信大家都不愿意撞了别人还要赔偿,所以开车要小心。希望你能通过以上内容对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