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果自己的车辆用于运营,需要赔偿车辆停运损失,那么车辆停运赔偿怎么计算?今天,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熄火造成的损失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请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受损车辆熄火造成的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熄火损失,也有权向事故责任者要求赔偿。根据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规定,这种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的认定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并未得到明确。由于机动车的行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往往与损害的承担者不一致。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相分离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使得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的具体实际经营控制权和经营收益是分离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在审判实践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确定不当,扩大或缩小了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目前,学者和审判从业者大多认同运营占优、运营效益所属的“二元论”。运营,即谁有权支配和控制机动车的运营。经营利益的归属,即机动车辆经营谁受益。国外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是以经营支配权和经营利益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以经营支配权和经营利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被盗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用于运输、因交通事故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系列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所有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等。跑冒滴漏利益归属仅指道路交通事故具体实际运行过程中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和跑冒滴漏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行驶和人对机动车实际行驶过程的控制和支配所决定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考虑到运营支配权与运营利益在特殊情况下的分离,比如运营支配权人搬家、免费为他人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运营支配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由运营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营利益所有者或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是公平合理的。结论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主要原则是机动车行驶控制权,辅助原则是行驶控制权与行驶利益分离时行驶利益的归属。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受害人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