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为了认定事故责任或保护受害人利益,往往会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时公安机关会对车辆进行保管,那么在交通事故中暂扣车辆需要注意什么?下面,金南律师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1.交通事故车辆暂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车辆的处理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明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有权在事故发生后扣留车辆,但必须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不得扣留装载的货物。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的物品。
2.什么情况下交警会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保全证据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道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5)涉嫌抢劫的;
(六)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遗弃车辆逃逸无主或者经当事人通知后无人领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交通事故暂扣车辆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回答。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时,需要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不得扣留装载的货物。调查结束后,车主可以带着相关证件来领取车辆。如果读者需要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