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很多车祸中,对方全责,却不赔付,那该怎么办?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交通事故,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计划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自处理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过期
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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