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制造。如果有超标的行为,一般应该认定为电动车超标。一般来说,超标的电动车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下面,大郎律师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超标电动车的处罚
1.当事人能提供车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但未注册登记的,作出简易处罚决定,罚款50元。拒不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予以拘留。
3.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电动车意味着什么?
超标电动车是指超过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判断是否“超标”的标准仍然是旧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12年前发布的,已经被公认为过时。
过多的电动汽车危险
1.超标电动车虽然属于机动车,但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登记上牌。
2.超标电动车体积大,超重,速度快,行驶安静,刹车性能不好。虽然它们的外观与摩托车相似,但由于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车速提高后,由于前制动力增加,有侧滑和向前侧翻的危险。超标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3.开超标电动车的人,大多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些人缺乏交通安全法的知识。他们经常闯红灯,随意变道,横穿马路,突然掉头或急转弯,不戴安全帽非法载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4.超标电动车没有第三者责任险(保证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补偿高昂的抢救和医疗费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照目前的赔偿标准很难赔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
2011年,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车。同时,《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海口禁止生产、销售、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黄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禁止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