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的资格;
2、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4.经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