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状态法”是指《紧急状态条例》(第111章)。该条例旨在授权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制定规例。因此,有法律人士认为,“紧急状态法”是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暴力和混乱的“耶和华之剑”。
2.在香港历史上,紧急状态法其实也用过一次。1967年,针对当时的“六七暴动”,港英政府颁布了一些禁令,比如不允许游行示威,夜间宵禁等,很快平息了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