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退休人员2020年调整方案 2020浙江省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浙江2020年退休人员调整方案如下:1。调整范围和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保〔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2006〕48号规定退休的人员可以
二。调整级别和调整方法
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一般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它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退休人员月人均120元,调整标准根据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123元、宁波123元、温州119元、湖州119元、嘉兴119元、绍兴119元、金华119元、衢州115元、舟山119元、台州119元、丽水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的标准执行。全省离退休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
(2)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每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在1953年12月31日以前的离休(退职)人员。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追加基础养老金条件者,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