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行证在哪里办理

台湾通行证在哪里办理,第1张

台湾通行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一、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二、根据《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到台湾旅游办理的应该是签注而不是签证,需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

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相关证明。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扩展资料

台湾签注的注意事项

1、中国大陆居民申请往来中国台湾地区的条件

(1)中国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中国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中国大陆居民应邀前往中国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2、中国大陆居民往来中国台湾地区签注种类

(1)D签注:定居;

(2)J签注:居留;

(3)T签注:探亲;

(4)L签注:旅游;

(5)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中国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中国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3、中国大陆居民开放赴中国台湾旅游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开放中国台湾旅游的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台湾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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