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管新规

什么是资管新规,第1张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

《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

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减少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

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

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

扩展资料:

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

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

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

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的总体影响:1)估值方法切换,由摊余成本法切换为市值法;2)产品类型转换,净值性产品比例持续提高;3)风险切换,投资者风险自担;4)资管产品收益端的波动率增强。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对各细分子行业的影响:共同成长。过渡期内,规模下降的细分子行业预计未来规模将稳步增长,而过渡期内规模快速增长的行业预计未来规模的增速将有所放缓。具体来看:1)银行理财规模未来增速预计回升。2)券商资管规模或将小幅下降后步入稳定期;3)信托资管业务规模增长预计将逐步触底后保持稳定;4)保险资管、公募及私募规模未来增速较过渡期内将有所放缓,主要受到其他细分子行业的间接冲击。按照相似性来看,银行理财对保险资管的替代性最大,而券商资管对公募和私募的替代性最大。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对银行理财子的影响:具体表现:1)理财子设立放缓,头部效应加强,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受到冲击;2)权益资产配置比重提升;3)交叉代销格局进一步强化。

资管新规三个重点如下:

1、明确了私募基金不直接适用本意见。正式版本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依照原规定执行。只有在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本意见。

2、明确了投资者不得适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此次正式版本也明确投资者不得通过借贷等手段筹集资金投资资管产品,强调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3、明确了管理人可以收取业绩报酬以及产品的管理费率。正式版本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业绩报酬,并且计入管理费中。删除了“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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