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制度的特点:以封建主为核心的庄园经济占主导地位;教会是当时欧洲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也是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推行封建等级制度;个人等级以土地为中心层层分封,封主封臣之间形成严格的上下级关系;欧洲封建社会发展进程十分缓慢。
西欧封建制度是中古欧洲历史的一项核心内容,而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在整个中古时期,罗马天主教在经济上占据当时西欧土地的三分之一,政治上与世俗王权分庭抗礼,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一元垄断,可谓是处于一种万流归宗的地位。
城市是文明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根源因素有很多就是城市造成的。拜占廷帝国是一个曾经辉煌的古老文明,在如何面对新的环境挑战方面,拜占廷帝国的历史命运具有重大的典型意义和启示价值。
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国王和百姓、封主和封臣都遵循一种契约(合同)。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国王有权强制执行。
如果一个国王侵犯了一个封臣的权利,封臣们也可联合起来反对他。封臣们组成国王的议事会。国王应按照封臣们的劝告行事。如果封臣们觉得国王滥用他的权力,可以对他进行限制。故封建制度下的王权是有限的,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互相制约,具有契约(合同)性质。
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6世纪开始,到11世纪前后基本确立的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西欧封建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交叉,两种社会历史因素相互综合的结果。公元3世纪以来,罗马帝国境内盛行的隶奴制中已经孕育着新的封建关系萌芽,这种制度在实质上看就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这是因为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大地产者,已经不能完全占有劳动者本身及其劳动(奴隶只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在经营方式上,大土地所有制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相结合,剥削形式主要通过地租,这已经同封建的生产方式非常接近。另一方面随着日耳曼征服者的足迹所至,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组织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社会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日耳曼人的君主、贵族和罗马天主教会势力日益合流,共同形成了西欧封建统治阶级。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成为农奴,受封建主的剥削和奴役,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主要被统治阶级。特点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以土地关系为纽带,通过层层分封而形成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和维护封建主内部的利益,更有效地统治下层人民,其基本特征是封主和与附庸的臣属关系的建立。由于土地是层层分封的,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人为封主,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则没有臣属关系。所以,在西欧出现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现象。这种情形使封建等级制度复杂而混乱。如封建主甲可以是乙的封主,而乙的封臣又可以是甲的封君,往往一个封建主有多个封臣,从而加剧了封建主之间的争夺和冲突,出现割据混战局面。
邑制制
中央把土地作为采邑封给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再把它封给自己的臣下为采邑,层层分封,层层结成主从关系,形成像阶梯似的等级制。这是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封主有责任保护封臣,封臣必须忠于封主,封建主阶级内部的联系加强了。其次,封臣得到采邑时同时获得领地上农民的管辖权,对劳动者的控制加强了。采邑改革后,骑兵逐渐代替步兵,奠定西欧骑士制度的基础,也为日后加洛林朝的强盛创造了条件。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中的等级划分
爵位,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在近代的一些国家中仍然继续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确定分封爵衔之高低,主要可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这五等。
公爵:在贵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级,地位最高。这个爵名的由来有三:一是欧洲氏族社会解体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长;二是古代罗马部落的军事首长;三是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指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王权的日益强化,公爵成了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在英国,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分封的,被封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员。十五世纪后才打破这惯例,少数非王室人员也被封为公爵。
侯爵:侯爵是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长官,相当于藩侯,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罗马帝国时,伯爵是皇帝的侍从,掌管军、民、财政大权,有时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强化后,伯爵可割据一方,成为世袭的大封建领主。后来,其地位渐次低落,介于侯爵与子爵之间,为贵族的第三等级。在英国,伯爵之衔历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爱德华被封为公爵之前,它是英国最高的爵位。这一爵名,来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
子爵:子爵原系法兰克王国的国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国王查理曼于八世纪时封的,后来传到欧洲其他大陆国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来独立存在,也可世袭。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纪才传入英国,博蒙德·约翰于一四四○年第一个被封为英国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贵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级。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时,它是欧洲君主国国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语中,男爵(Baron)一词,是诺曼人在征服欧洲大陆时引进来的,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后来演变为"强有力的人"。当时,英国的那些直接从国王那儿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称为男爵,但这并非由国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约翰·比彻姆为男爵后,男爵才成为英国贵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英国的诗人拜伦的伯父是世袭贵族,他去世后,侄子拜伦获得了世袭的爵位。